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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的107个问题(上)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的107个问题,专家为您解答(上)
 
政策宣贯解决内容相关问题
 
    一、《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相关问题:
 
  1、新资质标准中对于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2项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现阶段如何换证就位?
 
  答:某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与企业的技术负责人不是一个概念。在换证时,企业应该依据资质标准要求,选定一个在施工技术管理经历、职称或注册资格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作为该资质的技术负责人。这个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和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既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不同。按照要求,每个资质要指定一个技术负责人。比如一个企业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2项资质,由于两个专业差异较大,一般情况下要指定2个不同的技术负责人,这2个技术负责人中其中一个可以是企业的技术负责人,也可以都不是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只要满足该项资质标准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即可。某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不需要企业任命,只要在申请表中指定即可。
  具体操作时,企业要指定某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填写该技术负责人简历,提供该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注册资格证书等。
 
  2、中央企业重组,将下属二级企业(多家)的三级企业部分人员剥离后与其中一家三级企业剥离的三级公司重新组成一家二级公司,原各家三级公司的业绩能否作为新二级公司或二级子公司申请资质的业绩,需要哪些证明资料?
 
  答:具体操作时按照住建部《建市〔2014〕79号》(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有关规定执行。简单来说,如果企业间分立重组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类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类资质时只能按首次或增项申请。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所申报的业绩只能是该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可以用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详见文件汇编中P148页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3、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是由省厅审批还是住建部审批?
 
  答: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省厅初审后,报住建部审批。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五)7.。
 
  4、施工一级资质,资质变更如何办理?(名称、法人、注册资金)。
 
  答:名称、法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属于简单变更,依照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相关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简单变更”要求提交变更材料。具体在操作时,由企业向初审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5、陕建发[2015]80号第四条企业承揽工程范围第(二)小条,是否一级总承包资质就不能承揽单项合同额3000万以下的项目施工任务。
 
  答:按照住建部的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例外情况是:对于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1.4承包工程范围1.4.1以及注3.。
 
  6、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市政总承包二级,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市政项目能否承接?
 
  答:对于市政资质,按照资质标准中对于承包范围的规定,市政二级资质应承担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除此之外,还应该满足承包范围中限定的各市政工程的技术指标。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10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10.4承包工程范围10.4.2。建筑工程的承包范围详见第5题解释。
 
  7、技术工人鉴定书有人社部门发放的,也有建设部门发放的,两种证书都可以吗?
 
  答:具体以住建部和省厅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培训机构名单为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总则四、有关说明(一)“‘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是指经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第(三十八)企业主要人员4.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只要符合上述规定都予以认可。
 
  8、有增项的建造师如何考核?
 
  答:分别考核,都予以认可。比如一名建造师同时具备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2个专业,该建造师既可以作为建筑工程资质的建造师,也可以作为市政资质的建造师。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10.。
 
  9、企业主要人员拥有多个证书,如何考核?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
  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如果在某个资质类别中,某人作为注册人员(职称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其证书只能使用一次。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在一个资质类别中使用的证书,在另外一个资质类别中,只要满足该资质标准的要求仍然可以使用一次。
  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10.。
 
  10、某一企业,除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外,还具备装饰装修专业一级,钢结构专业一级,电子智能化专业一级,请问以上资质是否都应由住建部审核许可?(资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九条(二))。
 
答:只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钢结构专业一级资质由住建部审核,其他均由省住建厅审核。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五)7.。
 
  11、同时有多个资质,建筑施工要求12个建造师,建筑不少于9个,机电不少于1个,共10个,另2个是否可以是其他专业,如水利、市政?
 
答: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不少于9人。具体讲就是,申请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需要一级注册建造师12人,这12人只能由建筑工程和机电专业2个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组成,其中最少建筑工程建造师9人,最多12人。也就是不要求必须具备机电工程建造师。水利、市政专业的建造师不能用于申请建筑工程资质。该问题中提供的建筑工程、机电专业建造师总计10人,达不到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对建造师12人的要求。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12.。
 
  12、针对建筑十强县,以前的优惠政策是否有效并继续执行?
 
  答:此问题请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进行咨询。
 
  13、第五条,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是否意味着以后劳务资质企业只要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均可以承揽任何劳务作业工程,承担的单项合同额也不再受企业净资产的多少倍的限制?
 
答:是的。对于劳务企业而言,没有“单项合同额不受企业净资产的多少倍的限制”的问题。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49.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49.2承包业务范围的规定。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关问题:
 
  1、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或租赁合同是否需要附上相关复印件及提供原件。
 
答:原件由初审部门核查后退还企业。企业在申报时,对于自有厂房需要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对于租赁或借用厂房需要提供租赁协议和出租人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到期日不早于初审部门受理之日。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十五)、(三十七)企业资产2.。
 
  2、主要设备购买发票提供复印件是否需要原件?租赁的机械如何处理?
 
  答:标准中对设备提出具体要求的,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标准》对设备的技术规格、性能有要求且购置发票不能体现的,企业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能反映规格、性能、数量等证明材料。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十五)、(三十九)技术装备。
  原则上应该是初审部门查验原件后退还企业,收复印件。具体看省住建厅的要求和安排。
  租赁的机械如何处理属于企业内部的经营问题,不在资质申请范畴。
 
  3、业绩在本次资质换证中是否考核?
 
答:不考核。换证时只考核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四十二)规定。
 
  4、各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一个人?也就是说每项资质都必须要求要一个技术负责人?
 
答:每个资质都需要企业指定一个技术负责人,该技术负责人既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不同,但必须满足资质标准对职称(或注册资格)、管理年限等的要求。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7.。
 
  5、有关二级临时建造师到期后怎样办理:是否还算在正式建造师名额内?
 
答:临时建造师不能用于申报资质,但可以执业。临时建造师如何执业具体看相关的管理办法。
 
  6、被并入总承包资质的相应工程,只能由总承包资质企业承担,不能分包吗?原有专业资质单位是否又用劳务资质承接分包此工程?
 
答: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总承包资质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企业均换发新的资质证书,被并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复存在,将由总承包资质完成。如果属于可以分包的劳务,只要依法分包就可以。具体解释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四十五)2.。
 
  7、新资质办理时,需提供社会保险凭证,根据建设网公布信息所显示只提供缴费前一月凭证吗?
 
答:对于新申请资质(首次申请,即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只提供申报前1个月的缴费凭证。对于申请增项资质,需要报申报前近三月的社保资料。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按照“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8、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净资产800万以上,但是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是600万,请问是否需要增资?
 
答:标准中要求的是净资产,具体考核时以企业上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考核,不以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满足标准要求就算达标,不满足标准企业就要采取增资等方式,使得净资产达到标准要求。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七)企业资产”规定。
 
  9、《标准》中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颁发部门(交通厅、水利厅、建设厅)不同可以通用吗?(或者说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分专业考核?)。
 
  答: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企业主要人员”规定。只要符合该条所列的机构颁发的相应岗位的证书均予以认可。
 
  10、有高级职称的建造师是不是可以当技术负责人,也可当建造师,同时还能当职称人员用?
 
  答:在职称证专业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下都可以使用。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第9条规定”。
 
  11、标准中规定的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中的安全员与资质考试中的C类人员是不是一类,可不可以用C类证代替?
 
  答: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企业管理人员第3条规定”关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具体申报时按照省住建厅网站公布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12、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和装修装饰专业资质的建造师是否可以共用?
 
  答:只有建筑工程专业的注册建造师可以共用。具体见上述2项资质的具体规定。
 
  13、现有三级装修资质,申请换证时,按换证申报还是升级申报?
 
  答:按照原标准取得装修三级专业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装修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六、过渡期(四十四)5.规定。
 
  14、企业主要人员:例如:一个人同时拥有二级建造师,中级职称,施工员和钢筋工可以算是4个人吗?特殊工种算技术工人吗?
 
  答:第一种情况,当建造师满足某项资质标准要求时,该二级建造师既可以作为建造师使用,又可以作为中级职称人员使用,除此之外,施工员和钢筋工证书均不能使用。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当建造师的资格证书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该建造师只作为一般人员使用,其中级职称证书、施工员、钢筋工的证书,只能使用其中一个证书,不能同时使用。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第九条规定。一般对于技术工人的考核要求中级工,只要特殊工种满足中级工标准也予以认可,如果无法判定特殊工种属于中级工,就不予认可。
 
  15、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要求是否既要满足标准中的时间要求,还必须满足标准中规定的业绩要求?
 
  答:只需要满足标准中的业绩要求即可,没有时间限制。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第18条规定。此次换证不需要提供技术负责人的业绩。
 
  16、新资质要求某项总承包资质净资产1.0亿元以上,是否含1.0亿?
 
  答:包含一亿元。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总则四、有关说明第(七)条。
 
  17、对二级建筑工程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由建筑工程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可不可以担任?
 
  答:建筑工程二级资质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结构专业包括了建筑工程,建筑工程高级技术职称可以担任。对于结构专业的具体解释,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8.关于结构专业的解释。
 
  18、毕业证书是否可以独立列入职称人员标准考核中?
 
  答:只有当职称证书专业不明确或与标准要求不符合时,才需要提供学历证书,进一步考核专业。单独提供毕业证书而不提供职称证书不予认可。
 
  19、技术负责人业绩指的是个人业绩还是入职公司后的业绩?
 
  答:技术负责人业绩指的是个人以往担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承担的工程项目业绩。由于本企业尚未取得该资质,本企业无法承揽该业绩。关于技术负责人业绩的规定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7.和18.的规定
 
  20、旧资质中主项、增项为同一本,技术负责人为同一人;新资质标准中两项以上资质企业技术负责人如何变更就位?
 
  答:资质换证时,企业在申请表中指定一个人作为该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有多少个资质就有多少个技术负责人,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既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同;既可以是企业的技术负责人,也可以不同。只要能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即可。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与企业的技术负责人不是一个概念,具体到人,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关于技术负责人的具体规定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7.。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相关问题:
 
  1、养老保险:我公司由于与二公司(河南省)分立。由于陕西养老保险接纳问题,部分人员养老保险仍在河南省,但养老保险费用一直由我公司缴纳。是否可以,需提供哪些材料证明?
 
  答:对于人员是否属于申报企业,唯一的考核标准就是该申报人员是否由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的分公司)缴纳养老保险。除此之外,一律不予认可。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11.规定
 
  2、部分资质对技术工人的要求不明确。如:钢结构资质,“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是指这三个工种人数之和不少于50人还是50个工人中只要有这三个工种就行,无具体数量限制。
 
  答:《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17.规定。
  对于钢结构资质的具体要求,由于未要求所列工种齐全,只要50名中级工人员中包含所列的专业即可。
 
  3、实施意见中第三十八条第8小条“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是否理解为“对于技术职称人员的申报材料是不是必须附身份证、职称证、养老保险复印件,若职称专业与所申报资质专业要求不一致时,应附毕业证所学专业”。
 
答:是的。
 
  4、实施意见中第三十八条中第10小条“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可分别考核”是否可以理解为“若一个人具有两个专业的建造师资格,可以当做两个人使用”。
 
答:在不同的资质类别中可分别使用。比如某建造师同时具备建筑工程和市政2个专业建造师,既可以作为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建造师考核,也可以作为市政资质的建造师考核。
在同一个资质类别中只有当建造师同时具有职称证书时,才可以既当建造师使用,也可以当有职称的人员使用。
 
  5、企业业绩:主要人员(注册建造师12人,技术职称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大于15人,技术工人15人,现场管理人员30人)是否需要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录入?
 
  答:具体以陕西省住建厅要求为准。
 
  6、企业业绩是否在一体化平台录入之类?
 
  答:未来的趋势是要求所有业绩都进入一体化平台。就目前来看,要参照陕西省住建厅的要求和具体安排。
 
  7、工程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施工其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分部分项(应该为各专业)工程。(只是不能作为专业分包资质申报的工程企业业绩)。
 
    答:是的。详见《资质标准》总则三、业务范围(一)。
 
  8、我公司2015年10月份资质到期,该如何操作?先延期还是直接申请就位换证?(时间期限问题)。如果直接申请就位换证,业绩按照旧标准还是新标准执行?
 
  答:施工资质未执行有效期5年的规定,如果贵公司资质到期,和换证一起办理。如果企业在2015年10月前不能完成换证,为保险起见请企业和当地资质管理部门联系,按照他们的意见执行。换证时不需要业绩,只考核资产、人员、设备(标准有具体要求时)等。具体参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六、过渡期(四十二)执行。
 
  9、建造师是否需要提供证书复印件?
 
  答:不需要提供证书复印件,住建部在审核时以建造师数据库备份的人员名单为准,但需要提供建造师缴纳社保的资料。
 
  10、有一建人员的情况下,同专业的二建人员是否需要罗列?
 
  答:具体要看企业是否具有二级资质,二级建造师是否也作为考核对象。如果企业的二建不作为资质的考核对象,可以不提供。
 
  11、市政资质要求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数量,可由相关专业的一类人员组成吗?比如说“市政需要8人,专业全是结构或给排水”,是否可以?
 
  答: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详见市政资质标准最后的注解3,有职称人员专业构成详见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企业主要人员第15条规定。由于标准中未要求专业齐全,所列专业不要求齐全。
 
  12、技术工人的社会保险缴费时间,是否仅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才开始计算?
 
  答:社保缴费时间严格意义上是指本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生效后,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首次时间计算。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没有关系。
 
  13、社会保险缴费的险种仅要求养老保险吗?
 
  答:一般是指五险一金,考核时以养老保险为主要考核对象。
 
  14、换证资料附标准要求中的设备发票还是所有资质类别下的全部设备发票?
 
  答:凡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设备的,在换证时均要提供设备发票复印件。对于没有明确要求的设备,企业如果愿意提供设备发票也可以。仅提供企业具有资质的、且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有明确要求的设备发票。
 
  15、“工程管理”属于结构工程专业类别吗?
 
  答:详见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企业主要人员关于“结构专业”的解释。
 
  16、“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是否可以理解为:逐项资质各类人员同时满足增项资质各类人员的要求,就不需要重复提供增项资质中与主项资质相同的人员?
 
  答:是的。具体资料的准备以及装订按照省住建厅的要求执行。
 
  四、对以上政策学习理解的其他问题:
 
  1、“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应属于那类人员?按什么等级的人员考核?
 
  答: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以及等级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无具体特种专业和等级要求的,就一般对待。具体咨询省住建厅主管培训的部门。
 
  2、若总承包公司控股的劳务公司有50名技术工人(由劳务公司缴纳社保),总承包公司有100名技术工人(由总承包公司缴纳社保),这种情况是否视为总承包公司满足一级施工要求须具有150名技术工人的要求?
 
  答:是。具体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三十八)4.。
 
  3、主项资质为一级总承包,增项资质为二级,换证资料应上报市建委或便民服务中心?还是分别上报两个部门?
 
  答:一次性上报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逐级审核并上报上一级审批部门。
 
  4、由于换证不考核业绩,《申请表》表十、表十一,技术负责人业绩是否可以不用填?
 
  答:技术负责人业绩是针对申请最低资质等级的资质的要求,换证不用填技术负责人业绩表。
 
  5、“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资质换证申请”,该如何理解和申报?
 
  答:企业在换证时,要一次性将所有申请的资质全部提出,一旦有某项资质未申请,就意味着企业主动放弃该资质。资质换证对所有企业只有一次机会,不允许哪项资质符合条件就申请换证哪项资质。具体参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六、过渡期(四十二)规定。
 
  6、企业现场管理人员中,造价员是初级的行吗?
 
  答:造价员属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没有等级要求,只要证书发证单位符合规定即可。具体见《资质标准》建筑工程资质标准对施工现场人员的具体表述。
 
  7、在过渡期内,如增项,是先换证还是先增项,或者同时进行?
 
  答: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先换证后增项、升级,或同时进行。具体参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六、过渡期(四十三)。
 
  8、信息化平台的内容要求什么时间必须完成,是否先按现有人员进行填写?
 
  答:按照省厅要求办理。

    9、女同志50岁退休后无社保,如何办理?
 
  答:对于50岁退休未满60周岁的女同志,其考核原则以企业为其缴纳社保作为唯一的考核依据,具体咨询当地社保管理部门。
 
  10、公司法人兼公司经理,具有市政工程职称,有临时二级建造师,是否可以担任技术负责人?
 
  答:什么人担任技术负责人,由企业自行决定,只要能满足资质标准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即可。
 
  11、陕西省小型企业由住建局发放的职称证是否认可?
 
  答:关键要看住建局大方的证书是否有同级人社局或职改办授权文件,具体咨询职称管理部门。
 
  12、过渡期时间短、任务重,审批时效是多久?
 
  答:大体的时间节点如下:
  1、申请换证的企业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其所属的初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各初审部门应在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2、在住建部同意换证的企业名单发布5个工作日后,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可到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一次性领取名单中所有企业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过渡期内,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应在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完成后,再核准其资质申请。未换证的企业申请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可按照简单变更手续办理,发放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取得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换证申请。
  详细内容参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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