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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通】2016年二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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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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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一、宪法属于选举法

P7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费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注意一下法人不是人,但它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P8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P9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P11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建设工程里只有委托代理,没有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明确每种代理是怎么 产生的?) 

P13 (二)转托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下面二段话必须理解) P14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2)(3)需掌握,缺一不可。

P16 (一)所有权的定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P17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P18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依照法规规定办理。 P19 

二、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使用为公示手段 三、物权收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 

P22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掌握标题,里面的含义要大致看一下)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专有性 三、地域性 四、期限性 P23 3.(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适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外观设计还应当具备富有美感和适用于 工业应用两个条件。 P28(二)3.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如果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侵权行为。 

P31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6) 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注意一下银行保函是属于保证的担保方式) (一)施工投标保证金(二)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三)工程款支付担保(四)预付款担保

P32 (二)抵押物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 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地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 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P33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 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立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P34 《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另外需 要注意的是除了这三类合同外仓储合同发生的债权也有留置权)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定金合同属于实践 合同) 

P42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能把罪名区分开来)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P43 四、串通投标罪(注意没有串通招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P47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这个点每年都有题):(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 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48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 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 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意划拨 和出让的土地,领取规划许可证的顺序是有区别的) 

P4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 理的其他工程。 

P50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法正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P53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此处教材有改动,注意) (一)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二)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三)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四)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P64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P67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 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 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 废:(1)有以上规定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4) 受到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以上这些情形均可注销,注意看一下)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 120 学时,其中必修课 60 学时,选修课 60 学时。注

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 60 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 30 学时,选修课 30 学时。 

P69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 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 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

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P71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 记录,对社会公布。 

P75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 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200 万

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100 万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 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 投资额在人民币 3000 万以上的。 

P77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 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P78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 或者招标标底。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P80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 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 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 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 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 为。 

P82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 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 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 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 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P84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 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 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P85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招标人终止招标,已经收取投标保证 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收取投标 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P8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 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统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 的投标 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 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 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属于和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要能区分开来) 

P87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 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P100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 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 级相互借用的;(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 除外;(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 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 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 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7) 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 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 料证明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P102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 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P103 对 2 年内发生 2 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 6 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 2 年内发生 3 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P104 (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转 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 情节严重的。 P105 

(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 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P107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 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P108 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 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评价标准内容 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对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可有所侧重。 

P109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也可以称之为默示合同。 P1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P113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P115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工程垫资的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 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P12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 体或则会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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