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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前精华!时间考点整理汇编!(上)

二建考试在即,鲁班为大家汇总了需要注意的时间考点,一起来看看吧!记住这些,你就能多考几分哦~

12个“7天”

(1)单价合同计量:发包人收到当期已完工程量7天内核实,如有误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提出书面意见。

(2)总计合同计量: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

(3)现场签证的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4)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5)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6)进度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

(7)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竣工决算程序: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文件,无异议,7天内签字确认。

(9)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0)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25个“14天”

 

(1)合同价款调增事项14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相关报告,若未完成,则视为增项不存在。合同价款调减事项14天内,发向承提交相关报告,若未完成,则视为减项不存在。

(2)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进度款。

(4)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5)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6)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

(7)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最终结清款。

(8)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

(9)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10)竣工结算: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1)最终结清: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12)在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合同规定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3)劳务报酬最终支付:完工14天后,提交结算资料,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收到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结款,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约定处理。

(14)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15)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9个“28天”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双方应按相关部门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3)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文件,承发包双方对结算文件审核、提意见、修改的时间是均28天,无异议时,7天内签字确认。

(4)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

(5)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6)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7)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

(8)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9)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权利,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10)索赔文件的提交:承包人必须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提交一份索赔文件,如果干扰事件对工程的影响持续时间长,承包人则应按工程师(监理人)要求的合理间隔(一般为28天),提交中间索赔报告,并在干扰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提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最后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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