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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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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考速来背一背,建造师备考考点一


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些数字类考点,赶快来看看你都掌握了没有?赶紧背一背!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规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进行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6.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管理相关考点: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2)质量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机电相关考点: 

(1)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应在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建设)单位提出报验申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等项目负责人及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应填写验收记录。

(2)分部工程应在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报验申请,由建设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应填写验收记录。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市政相关考点: 

(1)参加专家论证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2)签字审核

 

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组织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0小时(立即)

  建筑相关考点: 

(1)降水施工完毕,根据结构施工情况和土方回填进度,陆续关闭和逐根拔出井点管。土中所留孔洞应立即用砂土填实。

2)基坑监测过程中出现下列危险征兆时应立即报警:

①支护结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砂、管涌、隆起、陷落等;

②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迹象;

③基坑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④基坑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地下空洞、地面下陷;

⑤基坑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⑥冻土基坑经受冻融循环时,基坑周边土体温度显著上升,发生明显的冻融变形;

⑦出现基坑工程设计方提出的其他危险报警情况,或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讲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市政相关考点: 

(1)改性沥青SMA混合料只限当天使用(储存0天)。

(2)OGFC混合料宜随拌随用。

  机电相关考点: 

(1)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或基础挖掘时,如发现化石、文物、电缆、管道、爆炸物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2)20HIC任意壁厚均需要焊前预热和焊后热处理,以防止延迟裂纹的产生。若不能及时热处理,则应在焊后立即后热200〜350℃保温缓冷。

(3)限速器与安全钳电气开关在联动试验中必须动作可靠,且应使驱动主机立即制动。

(4)发生安全或伤亡事故,分包方应立即通知总承包方代表和总承包方安监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总承包方要为排除事故或抢救人员提供帮助。

(5)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6)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7)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8)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9)工程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约定、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应即时办理工程验收。

市政实务 

(1)当原地面横坡陡于15时,应修成台阶形式,每级台阶宽度不得小于1.0m,台阶顶面应向内倾斜。

(2)混凝土道路面板养护时间应根据混凝土弯拉强度增长情况而定,不宜小于设计弯拉强度的80%。

(3)混凝土道路开放交通:在混凝土达到设计弯拉强度40%以后,可允许行人通过。混凝土完全达到设计弯拉强度且填缝完成后,方可开放交通。

(4)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要求时,不得低于强度设计值的75%;且应将限制位移的模板拆除后,方可进行张拉。

(5)预应力筋张拉后,应及时进行孔道压浆,多跨连续有连接器的预应力筋孔道,应张拉完一段灌注一段。孔道压浆宜采用水泥浆。水泥浆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不得低于30MPa。

(6)孔道内的水泥浆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吊移预制构件;设计未要求时,应不低于砂浆设计强度的75%。

(7)封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宜低于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的80%,且不低于30MPa。

(8)装配式桥梁构件在脱底模、移运、堆放和吊装就位时,混凝土的强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吊装强度,设计无要求时一般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后张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吊装时,其孔道水泥浆的强度不应低于构件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30MPa。

(9)无粘结预应力封锚要求:凸出式锚固端锚具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外露预应力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封锚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相应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且不得低于C40。

(10)预制构件安装:预制构件应按设计位置起吊,曲梁宜采用三点吊装。吊绳与预制构件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45°;当小于45°时,应进行强度验算。预制构件安装就位后,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曲梁应在梁的跨中临时支撑,待上部二期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5%及以上时,方可拆除支撑。

(11)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2)工程档案编制与管理: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 1/3 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机电实务 

 

(1)黑色金属(又称钢铁材料)包括杂质总含量小于0.2%及含碳量不超过0.0218%的工业纯铁、含碳量0.0218%〜2.11%的钢、含碳量大于2.11%的铸铁。广义的黑色金属还包括铬、锰及其合金。

(2)双机抬吊时,应选用性能相同 或相似的起重机。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协调,载荷分配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该机在作业工况下额定载荷的75%。

(3)导线连接处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其强度不应低于导线强度的95%。

(4)三相四线制线路的N线和PE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单相线路截面相同。

(5)排管通向电缆井应有不小于0.1%的坡度,以便管内的水流入电缆井内。

(6)所有环向、纵向对接焊缝和螺旋缝焊缝应进行100%射线检测或100%超声检测。

(7)除环向、纵向对接焊缝和螺旋缝焊缝以外的所有焊缝(包括管道支承件与管道组成件连接的焊缝)应进行100%渗透检测或100%磁粉检测。

(8)当管道与设备作为一个系统进行试验,管道的试验压力等于或小于设备的试验压力时,应按管道的试验压力进行试验;管道试验压力大于设备的试验压力,并无法将管道与设备隔开,以及设备的试验压力大于按《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计算的管道试验压力的77%时,经设计或建设单位同意,可按设备的试验压力进行试验。

(9)真空度试验按设计文件要求,对管道系统抽真空,达到设计规定的真空度后,关闭系统,24h后系统增压率不应大于5%。

(10)水冲洗排放管的截面积不应小于被冲洗管截而积的60%,排水时不得形成负压。

(11)转子吊装应使用由制造厂提供并具备出厂试验证书的专用横梁和吊索,否则应进行200%的工作负荷试验(时间为lh)。

(12)基础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75%,有沉降观测要求的,应设有沉降观测点。

(13)交流电源及60V以上的直流电源电压波动范围应为±10%;60V以下的直流电源电压波动范围应为±5%。

(14)致密耐火材料,气孔率低于45%的耐火材料。具有体积密度高、透气度低、耐磨性及抗渣性好、耐火度高等特性,常用于直接接触熔料的耐火材料。

(15)承重模板应在浇注料达到设计强度70%之后,才可拆模。

(16)阀门安装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在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

(17)汽、水同向流动的热水供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汽、水逆向流动的热水供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

(18)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

(19)电流干燥法:采用低电压,用变压器调节电流,其电流大小宜控制在电机额定电流的60%以内,并应配备测量计,随时监视干燥温度。

(20)系统总风量调试结果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应为-5%〜+10%;建筑内各区域的压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21)空气处理机组在设计机外余压条件下,系统总风量应满足风量允许偏差应为-5%〜+10%的要求;新风量与设计新风量的允许偏差为0〜+10%。

(22)空调冷(热)水系统、冷却水系统总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偏差不应大于10%。

(23)验收小组的人员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验收人员的总数应为单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应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50%。

(24)对瞬时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额定载重量;对渐进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125%额定载重量。

(25)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6)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27)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

(28)一般事故,对安装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9)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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