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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联合体总承包项目法律问题浅析四

问题八:设计-施工联合体收款后发票如何开具?

  增值税的税收监管中,为避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应注意服务流、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四流一致”。由此,联合体作为工程总承包商时,发票及相关税赋风险需要注意:

  1. 设计-施工联合体可以在现有增值税法律环境下合理进行税务筹划,控制税赋风险。合同内容列明设计、采购、施工不同应税行为的合同服务或采购或工程范围;合同价格条款列明设计费、设备采购费、建安工程费等对应的各自的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和税额、含税价格;合同支付条款对应设计费、设备采购费、建安工程费分开设置支付条件、增值税发票的种类、税率、开票时间等。

  2. 工程总承包项下的设计、采购、施工对应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6%、16%、10%,实践中存在联合体牵头人(如施工单位)收取全部合同价款但无法开具不同应税行为的发票的情况,因此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相关内容应在确定联合体付款流程时一并考虑,避免无法开出不同税率发票从而导致税赋增加的风险。

  3. 在合同价款全部由联合体牵头人接收的情况下,联合体牵头人转付其他成员方款项时,为取得款项相对应的发票,有时会与联合体其他成员方签订分包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联合体成员内部付款应依据联合体分工协议而非分包合同的形式,以免导致联合体另一方因《建筑法》“禁止二次分包”的限制,导致再专业分包无效的风险。

问题九:设计-施工联合体之间如何实现设计施工融合?

  工程总承包的核心在于促进设计施工的融合提高建设效率和进行成本控制,笔者认为要发挥设计施工联合体的优势,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 鼓励设计-施工联合体自行完成施工图设计和主体结构的施工。

  2. 联合体施工方提前介入设计工作,共同勘察现场,对设计方案的可施工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减少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3. 设计过程中应结合项目特征及工程总承包模式分阶段审图分阶段施工的优势,做好项目分阶段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科学、有序交叉融合。

  4. 结合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深化,设计与施工联合体应通过进一步协同努力,充分发挥设计优化的积极性,发挥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势。

  5. 联合体设计方要加大施工阶段的设计配合和技术指导,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驻场指导和配合联合体施工方的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问题十:设计-施工联合体下的质量安全责任是什么?

  设计与施工联合体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责任的复杂性在于,联合体成员作为工程总承包商的同时又分别是工程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其责任范围更大:

  1. 联合体成员方实施其分工范围内的设计或施工任务时,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承担其作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法律责任。

  2. 联合体成员方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共同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分包的不免除总承包商的质量安全责任。

  3.《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联合体下的质量安全责任从法律责任类型上可以分为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联合体内部民事责任的分担可以通过联合体分工协议进行约定,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源自法定,虽不能通过联合体内部的约定而划分或转移,但仍然可以在联合体内部约定与行政或刑事处罚相关联的特殊违约责任,进而管控联合体模式的质量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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