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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
作者:河南鲁班培训 来源:未知 浏览: 添加日期:2018-02-01
昨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中指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现征求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内容如下: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
Code of withdraw housing provident fund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1.0.1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
1.0.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文简称“公积金中心”)应自主完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批和核算等业务,增强服务意识,优化业务流程,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1.0.4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
1.0.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文简称“公积金中心”)应自主完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批和核算等业务,增强服务意识,优化业务流程,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1.0.4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提取 withdrawal
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2.0.2 委托银行 agent bank
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商业银行。
2.0.3 提取申请人 applicant of withdrawal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或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0.4 提取受托人 principal of withdrawal
受提取申请人委托,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自然人。包括单位经办人、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自然人。
2.0.5 自住住房 independent housing
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2.0.6 约定提取 appoint withdrawal
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按约定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划转至指定账户的行为。
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2.0.2 委托银行 agent bank
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商业银行。
2.0.3 提取申请人 applicant of withdrawal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或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0.4 提取受托人 principal of withdrawal
受提取申请人委托,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自然人。包括单位经办人、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自然人。
2.0.5 自住住房 independent housing
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2.0.6 约定提取 appoint withdrawal
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按约定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划转至指定账户的行为。
3 提取金额
3.0.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费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3.0.2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3.0.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 离休、退休的。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 出境定居的。
4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3.0.2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3.0.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 离休、退休的。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 出境定居的。
4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4 提取办理
4.1 提取申请
4.1.1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附录A),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可通过业务柜台、网络或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4.1.2 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2 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授权证明材料。
4.1.3 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售房单位签章的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4)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部门签章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 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凭证。
6) 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或收据。
4 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或收据。
5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大修申请书、大修费用发票或收据。
6 租赁商品住房的,应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
7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8 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9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10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11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4.1.4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申请。
2 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申请。
3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自取得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之日起申请。
4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或取得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申请。
5 购买公有住房的,应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申请。
6 购买拍卖住房的,应自取得拍卖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申请。
7 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应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申请。
4.1.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
4.1.6 无房职工支付租房租金的,应已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在取得无房证明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协议)之日起申请。
4.1.7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离退休提取;出境定居提取;死亡提取均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
4.2 受理审核
4.2.1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4.2.2 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准予提取,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提取审核印章,返还申请材料原件。
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填写准确规范,申请信息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个人信息一致。
2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金额符合要求。
3 提取申请人或提取受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 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证明材料已加盖部门印章。
5 提取受托人代办的,不超出委托授权范围。
4.2.3 现场审核通过的,应当场办结;未通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复核申请(附录B),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终审意见。
4.3 提取支付
4.3.1 准予提取的,受委托银行接到公积金中心通知后,应即时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完成提取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
4.3.2 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结算账户。
4.1.1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附录A),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可通过业务柜台、网络或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4.1.2 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2 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授权证明材料。
4.1.3 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售房单位签章的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4)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部门签章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 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凭证。
6) 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或收据。
4 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或收据。
5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大修申请书、大修费用发票或收据。
6 租赁商品住房的,应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
7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8 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9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10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11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4.1.4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申请。
2 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申请。
3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自取得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之日起申请。
4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或取得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申请。
5 购买公有住房的,应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申请。
6 购买拍卖住房的,应自取得拍卖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申请。
7 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应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申请。
4.1.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
4.1.6 无房职工支付租房租金的,应已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在取得无房证明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协议)之日起申请。
4.1.7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离退休提取;出境定居提取;死亡提取均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
4.2 受理审核
4.2.1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4.2.2 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准予提取,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提取审核印章,返还申请材料原件。
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填写准确规范,申请信息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个人信息一致。
2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金额符合要求。
3 提取申请人或提取受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 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证明材料已加盖部门印章。
5 提取受托人代办的,不超出委托授权范围。
4.2.3 现场审核通过的,应当场办结;未通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复核申请(附录B),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终审意见。
4.3 提取支付
4.3.1 准予提取的,受委托银行接到公积金中心通知后,应即时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完成提取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
4.3.2 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结算账户。
5 服务要求
5.0.1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要件、申请时间、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地点及方式应向社会公开。
5.0.2 公积金中心应通过服务窗口、服务热线、网络服务平台等及时提供业务咨询服务。临柜咨询及电话咨询应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应不超过5个工作日。
5.0.3公积金中心宜通过网络、自助终端等多种方式向职工提供提取业务自助办理服务。
5.0.4提取申请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完成首次提取后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提取申请材料内容与首次提取一致的,可提供身份证明和相关住房消费票据或凭证申请办理相关提取业务。
5.0.5 提取申请人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选择办理约定提取业务。在约定协议有效期内,应按相关约定办理提取业务,不到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5.0.6 提取申请人办理约定提取业务,应按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办理材料,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约定提取协议(见附录C)。
5.0.7 约定提取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公积金中心称谓及联系方式。
2 提取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信息。
3 提取支付约定,应包括提取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提取申请人结算账户信息。
4 授权约定,应包括约定提取业务审核所需查询公民信息内容、查询时间、查询用途,提取申请人授权许可、授权有效期。
5 协议有效期,协议变更、终止约定。
6 协议纠纷处理流程。
7 签约日期。
5.0.2 公积金中心应通过服务窗口、服务热线、网络服务平台等及时提供业务咨询服务。临柜咨询及电话咨询应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应不超过5个工作日。
5.0.3公积金中心宜通过网络、自助终端等多种方式向职工提供提取业务自助办理服务。
5.0.4提取申请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完成首次提取后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提取申请材料内容与首次提取一致的,可提供身份证明和相关住房消费票据或凭证申请办理相关提取业务。
5.0.5 提取申请人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选择办理约定提取业务。在约定协议有效期内,应按相关约定办理提取业务,不到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5.0.6 提取申请人办理约定提取业务,应按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办理材料,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约定提取协议(见附录C)。
5.0.7 约定提取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公积金中心称谓及联系方式。
2 提取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信息。
3 提取支付约定,应包括提取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提取申请人结算账户信息。
4 授权约定,应包括约定提取业务审核所需查询公民信息内容、查询时间、查询用途,提取申请人授权许可、授权有效期。
5 协议有效期,协议变更、终止约定。
6 协议纠纷处理流程。
7 签约日期。
6 风险控制
6.0.1 公积金中心应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系统,通过参数管理,由系统对提取条件、提取额度、提取审核流程等审核要素和环节加以控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6.0.2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内部控制制约机制。提取业务分设受理岗和审核岗,并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权限。
6.0.3 公积金中心应向下列部门和单位核查资真实性。核查方式包括信息联网、数据交换等。
1 与公安部门核查个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和出境定居信息。
2 与房产管理部门核查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备案信息、住房大修信息和公有住房买卖信息。
3 与民政部门核查提取申请人婚姻关系,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情况
4 与贷款发放银行核实贷款发放、归还情况
5 与人民银行核实个人征信信息
6 与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情况。
7 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住房建造、翻建批准信息。
8 与规划部门核实住房建造、翻建规划信息。
9 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离退休信息。
10 与其他公积金中心核实涉及非本地购房等信息。
6.0.4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业务数据分析,对已办理提取业务数据进行分析,找出可疑数据重点排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稽核工作。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提取申请信息等骗提套取行为,公积金中心应根据有关规定,形成信用记录,依法公开。公积金中心发现提取办理和或者业务流程设计存在缺陷,应及时采取完善补救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6.0.2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内部控制制约机制。提取业务分设受理岗和审核岗,并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权限。
6.0.3 公积金中心应向下列部门和单位核查资真实性。核查方式包括信息联网、数据交换等。
1 与公安部门核查个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和出境定居信息。
2 与房产管理部门核查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备案信息、住房大修信息和公有住房买卖信息。
3 与民政部门核查提取申请人婚姻关系,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情况
4 与贷款发放银行核实贷款发放、归还情况
5 与人民银行核实个人征信信息
6 与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情况。
7 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住房建造、翻建批准信息。
8 与规划部门核实住房建造、翻建规划信息。
9 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离退休信息。
10 与其他公积金中心核实涉及非本地购房等信息。
6.0.4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业务数据分析,对已办理提取业务数据进行分析,找出可疑数据重点排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稽核工作。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提取申请信息等骗提套取行为,公积金中心应根据有关规定,形成信用记录,依法公开。公积金中心发现提取办理和或者业务流程设计存在缺陷,应及时采取完善补救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7 统计分析
7.0.1 公积金中心应对提取业务办理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填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统计报表(附录D)。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统计报表应包括提取范围、本月提取金额、本月提取人次、本年提取金额、本年提取人次、上年同月提取金额、上年同月提取人次、上年提取金额、上年提取人次、本月与上年同月比、本年与上年比等内容。
7.0.2 公积金中心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统计数据的整理分析,主要包括对比分析、结构分析及趋势分析等。重点开展提取率分析,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率分析表(附录E)。
7.0.2 公积金中心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统计数据的整理分析,主要包括对比分析、结构分析及趋势分析等。重点开展提取率分析,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率分析表(附录E)。
8 档案管理
8.0.1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8.0.2 档案编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档号编制规则》DA/T 13-1994的有关规定,档案整理原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0.3 公积金中心应定期对受委托银行保管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档案进行监督管理。
8.0.4 公积金中心应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存留档案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身份证明材料及业务证明材料复印件。
2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3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凭证。
4 住房公积金提取复核申请。
8.0.5提取业务存留档案材料应按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分类保管,保管期限应不少于5年,从提取支付后开始计算。期满后应按照国家档案有关销毁的规定予以鉴定销毁。公积金中心宜建立电子影像档案系统。
8.0.2 档案编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档号编制规则》DA/T 13-1994的有关规定,档案整理原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0.3 公积金中心应定期对受委托银行保管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档案进行监督管理。
8.0.4 公积金中心应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存留档案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身份证明材料及业务证明材料复印件。
2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3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凭证。
4 住房公积金提取复核申请。
8.0.5提取业务存留档案材料应按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分类保管,保管期限应不少于5年,从提取支付后开始计算。期满后应按照国家档案有关销毁的规定予以鉴定销毁。公积金中心宜建立电子影像档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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