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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坚决取消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

来源:各省省住建厅等

202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下文附全文。明确2022年10月底前:

  1. 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

  2. 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

  3.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

此后,广州、深圳、西藏等多地发文跟进,近日又有一省发文明确。

3月17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末尾附全文,明确:

1、坚决取消各地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

2、不得强制要求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

3、严禁强制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分)公司

1、2022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正式发布,提出我国将从基础制度建设、市场设施建设等方面打造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其中提出:

不得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2、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曾下发通知,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

重申:各地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

4、坚决取消不合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5、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6、对跨省、市、县(市、区)承揽工程的建筑企业,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7、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设置信用壁垒

8、县级不得另行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省住建厅、省发改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督促通过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地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招标市场暂停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对问题严重且整治不力的地市,予以约谈,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2022年7月13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

工程招标投标中不得设置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

2021年7月9日,广州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

全面取消招投标各类承包商预选库

2021年7月5日,湛江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取消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小额工程项目承包商预选库的通知》:

决定即日起取消小额工程项目承包商预选库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要求政府在采购和工程招标不得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

2020年12月25日,深圳三个区相继发布《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停止实行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制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暂停使用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的通知》《关于停止使用宝安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库的通知》:

自2021年1月1日起,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停止实行承包商预选库制度,其发包不受承包商预选库的限制;

自2021年1月1日起,南山区各区级建设工程预选库、各单位自建建设工程预选库停使用

宝安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和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库,于2021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国办发〔2022〕30号文还明确:

 

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
 

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

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

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

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

 

其他
 

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

2022年底前实现各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

2022年11月底前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

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

文件原文:

图片

建市函〔2023〕10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开展评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行业和地方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设置信用壁垒。评价程序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公开。县级不得另行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二、坚持依法行政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督促督导县区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法组建本县(区)企业联盟,搞“小圈子”“内循环”。坚决取消各地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强制要求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严禁强制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分)公司

三、规范招标文件

优化市场准入,组织开展招标文件常态化清理,坚决取消不合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对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对跨省、市、县(市、区)承揽工程的建筑企业,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开展抽查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适时对招标市场和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抽查检查,督促通过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地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招标市场暂停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对问题严重且整治不力的地市,予以约谈,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五、狠抓工作落实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标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持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建筑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助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强化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行为,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处)反映。

联系人:张兵家    联系电话:0551-62871295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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