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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5月1日起,项目经理每日考勤!未实名制,


来源:吉林省住建厅

近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细内容如下:
 
《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及《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建联发〔2019〕71号)等文件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市场行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管理应用,特制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范围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含装饰装修)在建项目。
第三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劳务作业人员应全面录入实名制平台监管,进出施工区域必须刷脸记录考勤信息
 
第三章 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项目信息登记录入。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在“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申请项目实名制管理帐号,系统生成项目施工单位人员考勤账号及监理单位人员考勤账号。施工单位劳务员要及时将监理人员考勤账号告之监理单位。
项目实名制管理账号以建筑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为单位进行申请,相邻两个以上标段(一个标段对应一个施工合同)由同一个施工单位施工,应分别申请实名制管理账号。
第五条:人员信息采集录入。施工单位负责录入项目基本信息,采集录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建筑劳务人员相关信息。监理单位负责采集录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相关信息。人员姓名、注册证书编号或岗位证书编号应与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一致。
第六条:人员考勤起止时间。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拟进场人员信息,项目实际开工后,劳务员登录实名制平台点击“开工”,实名制平台即开始记录项目考勤数据。到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后,劳务员在实名制平台点击“竣工”。
第七条:有效考勤。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少于4小时。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视为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工程停工期间暂停考勤。
第八条:考勤率。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每月到岗率不得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的80%。对于低于该标准的项目,实名制平台将自动生成预警,项目监督机构应对项目列入重点监管,人员考勤记录将作为对建筑市场行为监管以及人员是否履职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请假管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请假3天以上者,项目劳务员通过实名制平台下载请假批准单(见附件3),经建设单位同意盖章后上传至实名制平台,按请假天数在实名制平台中操做(选择)完成,请假天数实名制平台自动在当月应到岗天数中扣除。因特殊情况请假超过7天的,相关企业应事先安排具备同等条件资格的人员顶岗。其他人员请假需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条:人员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变更的,由变更单位填写变更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建设单位登录“吉林省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针对已完成终审的施工许可发起变更业务,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审核。变更后的人员要在3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进行个人信息采集录入,开始进行刷脸考勤。
变更人员的资格等级、业绩等不得低于原人员标准,且应当符合其投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停工、复工操作。项目因故停工,劳务员要及时登录实名制平台操作,填写(选择)停工日期、停工原因,开工后在实名制平台操作“复工”。项目停、复工均由施工企业在实名制平台上操作完成。
第十二条:未开展实名制记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项目已实际进场施工,但实名制平台中没有录入项目信息的项目,在检查现场登录本级实名制平台管理账号,上传一张现场实际施工照片,填写项目未开展实名制整改通知单,下载送达施工单位限7日内整改。
项目整改后及时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在实名制平台内点击“整改合格”,同时项目按要求开展实名制考勤。7日后仍未整改的(住建主管部门未点击“整改合格”),实名制平台将自动生成项目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未开展实名制记录,作为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不合格依据。同时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以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四章 单位信用评价扣分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在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综合评价时,对在实名制平台中有记载施工或监理单位未开展实名制工作记录的企业,综合信用不合格,一票否决,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第十四条:施工或监理单位及其人员在人脸识别考勤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人员未到岗履职处理,扣项目所在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10分。
第十五条:项目处在实际施工状态,但实名制平台显示为停工状态,视为项目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扣项目所在施工单位年度信用-5分。
第十六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5分。
第十七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60%(含)之间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3分。
第十八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60%-80%(不含)之间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1分。
第十九条:对年度累计三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10分。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对年度累计六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20分。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4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信用-5分。
第二十二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30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信用-3分。
第二十三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1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信用-1分。
第二十四条:因项目施工单位未申请实名制考勤账号,监理单位未开展实名制工作,不对监理单位信用扣分。
第二十五条:扣分统计数据由实名制平台自动生成,年末汇总计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扣分。
 
第五章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记分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实名制考勤不达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总监)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总监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对在实名制平台中有记载施工或监理单位未开展实名制工作记录的项目经理或总监,一次性扣除-12分。
第二十八条:项目经理或总监在人脸识别考勤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人员未到岗履职处理,一次性扣除项目经理或总监-6分。
第二十九条:项目在实际施工状态,但实名制平台显示为停工状态,视为项目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一次性扣项目经理-3分。
第三十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不含)以下的,当月扣项目经理或总监-6分。
第三十一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60%(含)之间的,当月扣项目经理或总监-3分。
第三十二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60%-80%(不含)之间的,当月扣项目经理或总监-1分。
第三十三条:对年度累计三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经理或总监-6分。
第三十四条:对年度累计六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经理或总监-12分。
第三十五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4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一次扣项目经理-6分。
第三十六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30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一次扣项目经理-3分。
第三十七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1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一次扣项目经理-1分。
第三十八条:因项目施工企业未申请实名制考勤账号,监理单位未开展实名制工作,不对总监扣分。
第三十九条:实名制平台对项目经理、总监考勤数据按月统计,并按规定自动扣分,从项目人员开始考勤的12个月(一个记分周期)内累加记满12分的,项目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入个人不良信息记录一次,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停止执业一年,并按相关规定对项目经理或总监不履职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和权利义务,督促检查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
第四十一条:项目现场可通过设置网线、信号放大器、手机热点等方式保证考勤机网络畅通,项目规模较大的可设置两台以上考勤机或留有备份考勤机。
第四十二条: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人员实施考勤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分包的,分包企业现场人员一并纳入实名制考勤。
第四十三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在建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分工。监管部门应每日登录实名制平台管理账号,核查本地在建项目实名制开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整改。
实名制平台中监理人员履职考勤由各地住建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实名制考勤工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抓手,对应纳入实名制平台监管的在建项目做到应录尽录。对经检查督查存在应录未录的在建项目地区,将追究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2023年5月1日至7月31日试用三个月),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按本办法内容执行。
 
附件:
1.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单
2.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申请单
3.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请假批准单
4.项目未开展实名制工作限期整改通知单
 
原文链接:
http://jst.jl.gov.cn/zmhd/myzj/202303/t20230322_2302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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