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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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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总结<2>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和内容

  (1)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对抗一切不确定的人),而债权是相对权(表现在主体、内容、责任方面)

  2、债的发生依据

  (1)合同: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

  a、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b、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不当得利: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根据,有损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4)无因管理: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3、施工单位中常见的债的种类: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a、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含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 b、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c、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a、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b、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c、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d、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注意:必须同时满足以上范围、规模两个标准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原则)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a、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不是绝对条件)

  b、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建设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的法定条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其他条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的法定条件包括:

  (1)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最低限额。

  a、特级: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净资产3.6亿元以上;

  b、一级:5000万,6000;c、二级:2000万,2500;d、三级:600万,700万。

  (2)具有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a、特级:企业经理10年以上经历;技术负责人15年以上,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 2项以上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 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50人以上;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

  b、一级:企业经理10年以上;二级:8年以上;三级5年以上。

  (3)技术装备

  a、一级、二级、三级:与承包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b、特级则要求科技进步水平应当达到以下要求:具有省部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3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53项专利,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发明专 利;10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

  (4)已完成的工程业绩

  a、特级,近5年来承担以下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高度100;28;单体建筑5万平米;钢 砼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

  b、一级,以下4项以上: 100;25;单体3万平米;跨度30;10万平米住宅小区;1亿元。

  2、施工企业的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1)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特级、一级、二级;或特级、一级至三级)

  (2)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 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13个资质等级或不分等级)

  (3)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一级、二级;或不分等级)

  3、资质许可权限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还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 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a、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b、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a、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b、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c、劳务分包资质。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1)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 作为企业主项资质。

  (2)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3)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经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4)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 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5)合并、分立、改制

  a、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延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 资质等级条件。

  b、分立的,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c、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按照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申请资质 证书变更。

  (6)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a、撤回: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b、撤销:对不符合条件的准予资质许可、滥用职权等行为;

  c、注销: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被依法撤回、撤销和吊销的。

  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1)设立与资质审批分类、分级进行。

  a、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资质,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同此规定)

  b、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外商投资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下列工程:

  a、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建设的工程;

  b、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c、外资等于或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或者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d、由中方投资,但因技术困难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联合承揽。

  (4)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5)承担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建 筑业企业联合承包的,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6、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1)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包工头问题)

  (2)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的。

  a、针对存在转包等情况,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提起诉讼。

  b、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7、禁止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1)联合共同承包:可以由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共同承包,按照资质等级低的确定承包范围。

  (2)分包工程: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8、禁止以他人企业、或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 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 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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